原標題:賣明星行程牟利,高鐵站員工被判刑!如何治理行業“內鬼”?(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衆號)

明星高鐵出行信息10元一條、身份證號碼5元一個?近期,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高鐵站員工爲賺“快錢”,利用職務便利,有償代查或出售明星隱私行程的案件,多人獲刑。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需要承擔哪些責任?特殊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治理?一起來看。

高鐵站員工出售明星出行信息

每條10元至60元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陳某等人利用擔任鐵路部門車站客運員的職務便利,在鐵路車票系統查詢演藝明星搭乘高鐵的行程信息。據介紹,陳某等人將高鐵乘車時間、車次、乘車站、到站、座位、證件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以每條10元至6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陳某未在崗期間,讓其同事幫忙查詢,並支付給同事每條5元至10元不等的查詢費。此外,陳某還加入了多個微信群,發布了大量查詢廣告。

至2021年9月案發,被告人陳某共計獲利約19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等人的行爲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鐘綺文介紹,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等人9個月至3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判定被告人陳某等人支付共計56萬余元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賠償金,並要求他們自行徹底刪除所有的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並在國家級以上的媒體進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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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審宣判以後,被告人陳某等人均提起了上訴,經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非法出售或獲取個人信息50條以上構成犯罪無論是演藝明星還是普通人,個人信息均受法律保護。我國的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均有規定,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也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規,“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账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鐘綺文介紹,如果公民非法出售、提供或獲取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以及行蹤軌跡信息,50條以上就已經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以上追究刑事責任,達到5000元的10倍,即5萬元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如果是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特殊從業人員,違法所得的數額是折半計算的,一半以上就達到從重標准了。

法官介紹,在相關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交通、快遞、住宿、中介等服務行業是個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

出售已公开個人信息是否構成犯罪?

法官提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已公开的個人信息。公民個人信息不要求具有個人隱私的特徵,即便相關信息已經公开,不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仍有可能成爲“公民個人信息”。

鐘綺文介紹,“譬如網站上已經公布的某些公民的個人信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相關信息等,收集後又出售給別人,這個行爲也可能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除了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外,也包括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买的行爲其實也是一個非法獲取的行爲,也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個人信息遭泄露,如何維權?

法官提示,對於發布在網絡上的個人動態和信息需要特別注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模糊信息內容;對於一些容易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的資料,如快遞、外賣訂單等,應及時妥善處理。

如遭遇個人信息泄露,應及時做好證據线索的收集、保存,並向公安部門、互聯網管理部門、工商部門、消費者協會、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標題:高鐵員工賣明星乘車信息被判刑 曾獲利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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