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基隆5日電)永盛開發公司2022年向基隆市府申請2418萬餘元廢棄物處理費,並先給市府305萬餘元回饋金,市府以底渣再生粒料不符標準為由拒付,廠商提告。法院判決市府須支付全額處理費。

基隆市政府今天表示,此案由前市府時期核定,經與律師討論後,尊重法院判決,不再上訴,後續將依法及相關程序給付永盛處理費。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基隆市政府與永盛在2004年間簽訂「基隆市鼓勵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BOO設置計畫」契約書,約定由永盛興建最終處置場後開始營運,並處理基隆市轄區內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市府須支付永盛處理費;BOO(興建、營運、擁有)案契約期間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

2021年間,雙方協議當年度處理費為每公噸新台幣1582元,基隆市環保局之後以當年2月7日起至9月16日產生的1萬5783.8公噸焚化底渣,核定永盛所提的「天外天掩埋場暫置區之底渣分選再利用計畫書」,由永盛執行再生粒料的篩分。

2022年10月底,永盛、市府還有經當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的檢測機構,前往底渣暫置現場採樣,並送粒徑雜質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永盛處理完成的再生粒料符合規範,之後使用於路面改善工程。

判決書指出,2022年底,永盛向市府請款2418萬6771元,經環保局複查無誤後,市府則要求永盛支付305萬7746元回饋金。永盛於去年1月支付回饋金後,市府卻未依約支付處理費,且多次催繳都不置理,因此提告向市府要求支付處理費用。

市府向法院辯稱,去年3月再度會勘時,發現有許多超過20毫米粒徑的雜質,不符合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規定,經發文給永盛改善卻遭拒絕,只好委請其他公司處置,相關改善費用約5465萬元,在永盛未改善前,拒絕給付委託處理費,請法院駁回永盛所提的告訴。

法官認為,永盛已委託當時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公司,並與市府環保局員工進行採驗,當時檢測結果符合規定,且也依約支付回饋金,當然可向市府請求委託處理費。

此外,市府相隔數月才再度會勘檢驗,且再生粒料下方本來就有掩埋物,無法排除有天氣、人為因素,導致雜質混入,判市府敗訴,須支付委託處理費用。(編輯:李錫璋)1130505



標題:基市府收回饋金未付廢棄物處理費 判賠24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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