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2日電)消保處今天發布「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包含業者應先向消費者說明收費方式,也可先詢問寵物是否具攻擊性等;也針對飼主若將寵物長時間留在店內或逾時未接回,業者可收照顧費用。

因應國人飼養寵物比例持續增加,越來越多消費者將犬、貓視為家庭成員,企業經營者因應市場需求,隨而提供各式寵物美容服務(剪指甲、剃毛、洗澡/SPA護膚、剪毛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行政院通過「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後續將由農業部辦理宣導及查核,督促企業經營者遵守規範。

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告訴中央社記者,消保處統計,去年寵物美容相關糾紛計有17件,其中以業者加收費用為大宗;本規範為預防消費糾紛,平衡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雙方權益。

陳星宏解釋,最大宗的糾紛在於收費資訊沒有清楚揭露,導致飼主在寵物美容完成後,被額外收費才能將寵物帶回;若能夠簽訂書面契約可以避免糾紛,現在有此規範後,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契約,相關的法規內容都對雙方具有拘束力。

另外,陳星宏說,過去的糾紛中也發生有些飼主會將寵物長時間留在店內或逾時未接回,對業者造成困擾;本次規範也訂定業者和飼主可以約定逾時費用,若飼主超過當日營業時間仍未接回寵物,業者可以向飼主收取照顧期間發生的照顧費用,但每日最高不得逾該次服務費用的3倍。

陳星宏並解釋規範中契約解除或終止退費規定。他舉例幾種情況,首先是可歸責於業者,業者應在3天內退還相關費用給消費者;倘若發生如天災等不可抗力,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時,業者已收取的費用仍需退還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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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陳星宏說,如果消費者預付費用(例如預付多次美容服務的費用),而後不想繼續,可以解除契約;此時可以約定手續費,但手續費不得超過契約總費用的5%,且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消保處表示,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公告事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編輯:李亨山)1140512

陳星宏


標題:消保處訂犬貓美容定型化契約 業者應說明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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